十堰市审计局与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规程、内部审计问题整改等七个方面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内审工作指导,提高市属国企内审质量,增强监督质效。
《意见》要求,市属国有企业要普遍建立内审机构,根据注册资本规模成立独立或合署办公的内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工作人员,结合企业业务实际,制定内审制度办法;市属四大集团公司和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在董事会下成立审计委员会,探索建立总审计师制;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意见》明确,市属国企内审机构要制定审计计划,对集团本部和子公司实行审计全覆盖,实行三年轮审制;要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以及管理、使用和运营国有资本情况等方面全面规范开展各类内部审计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可在签订保密协议后到市审计局使用相关数据开展比对分析。
《意见》强调,市属国企内审机构要对审计、巡视巡察及内部审计等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明确问题类型、问题金额、责任单位和个人、整改期限、整改结果等内容,并建立整改销号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